见田律所
适用于企业用工,签订时注意期限、工资、工时等核心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条款 | 内容要求 |
|---|---|
| 用人单位信息 |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 劳动者信息 | 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合同期限 |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 工作内容和地点 | 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安排 |
| 劳动报酬 | 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方式 |
| 社会保险 |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
| 劳动保护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 解除和终止 | 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 |
| 违约责任 | 违反合同的责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上限 |
|---|---|
|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 一个月 |
|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 二个月 |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 六个月 |
| 三个月以下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处理可参考 长沙企业法律顾问、长沙劳动人事法律服务。本文内容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