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田律所
填写月工资和加班时长,点击计算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一般不含加班费本身
法定月计薪天数为 21.75 天
按 150% 计算
按 200% 计算,已安排补休的不再支付
按 300% 计算,不能以补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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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加班类型 | 支付标准 | 能否以补休代替 |
|---|---|---|
|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 不低于工资的 150% | 不能,必须支付加班费 |
| 休息日安排工作 | 不低于工资的 200% | 可以安排补休,补休后不再支付 |
| 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 | 不低于工资的 300% | 不能,必须支付加班费 |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一般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合同对工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都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 70% 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日工资 = 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21.75 天)。小时工资 = 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21.75 × 8 小时)。月计薪天数 =(365 天 - 104 天)÷ 12 月 = 21.75 天。
不同地区对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认定口径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区允许按基本工资计算,部分地区要求按正常出勤月工资计算。具体以当地规定和裁判实践为准。
| 工时制度 | 加班认定 | 适用岗位 |
|---|---|---|
| 标准工时制 | 每日超过 8 小时、每周超过 40 小时的部分,按加班计算 | 大多数岗位 |
| 综合计算工时制 | 以周期为单位计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按 150% 支付;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 300% 支付 |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需连续作业的岗位 |
| 不定时工时制 | 一般不支付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工作的,部分地区要求支付 | 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 |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按标准工时制处理。如果公司没有审批就按不定时工时制对待,劳动者仍可以主张加班费。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以下证据可以帮助证明加班事实: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实践中,部分地区对加班费的时效认定较为严格,只支持申请仲裁前一定年限内的加班费。建议尽早主张,不要拖到最后。
相关处理可参考 长沙劳动人事法律服务。本文内容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