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后,垫付费用由谁先出,取决于通知要求的是哪一类费用,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判断标准并不复杂:先看费用性质,再看缴费状态,最后看是否属于基金支付范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发出的通知本身通常只载明鉴定时间、地点和材料要求,不直接决定垫付主体。

先分清通知要的是鉴定费还是其他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中涉及的费用,常见为劳动能力鉴定费。该费用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若通知要求职工先行缴纳,通常只是流程上的垫付,不等于最终由职工承担。
若通知涉及检查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或交通食宿费,判断规则不同。检查费与鉴定直接相关的,按鉴定费规则处理;辅助器具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配置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食宿费一般按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若通知涉及医疗费,则要看是否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已认定为工伤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目录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此时垫付主体首先看用人单位。
判断垫付主体的三个条件
条件一: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满足该条件时,鉴定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后可按规定结算。
条件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满足该条件时,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职工缴费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或事后返还。
条件三:费用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比如超出目录的医疗费、非工伤引发的治疗费,基金不支付,用人单位也无当然支付义务。此时谁先行支付,按普通民事规则或双方约定处理。
三个条件中,条件一和条件二是互斥关系。判断这类问题,第一步通常是看工伤认定结论和缴费记录,而不是只看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上的缴费人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不等于最终责任划分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组织鉴定,不负责最终费用归属。通知中要求职工先交费,属于程序安排。职工交费后,可凭票据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主张结算。
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要求职工自行垫付的,职工可保留通知、缴费凭证和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应当返还,仍按前述三个条件判断。
若用人单位已参保,职工直接向基金申请结算的,按统筹地区经办规程办理。若用人单位未参保,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为由拒绝。
常见问题
问: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职工交鉴定费,职工必须先交吗?
答:通知要求先交的,通常是为推进鉴定程序。职工可先交并保留凭证,之后按缴费状态向用人单位或基金主张。若用人单位已参保,鉴定费一般由基金承担;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用人单位说等鉴定结论出来再给钱,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垫付义务与鉴定结论无关,而与是否参保、费用是否属于工伤支付范围有关。已参保的,按基金结算流程;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时间内支付。
问:职工自己先垫付后,向谁要回来?
答:已参保的,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结算;未参保的,向用人单位主张。属于超出目录范围且无约定的费用,向谁主张需看费用性质和双方约定。
问: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能否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垫付?
答: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常只向申请人或相关方发出缴费通知,不直接划分最终责任。用人单位是否垫付,按工伤保险缴费状态和费用性质判断。
问:单位没交工伤保险,但鉴定中心通知职工交费,职工怎么办?
答:职工可先按通知交费以保证鉴定进行,同时书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或返还。用人单位拒绝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但需保留通知、票据和工伤认定材料。
实际操作中看哪些材料
判断垫付主体,通常需要看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费用票据和费用明细。缴费记录显示已参保的,基金支付路径优先;显示未参保或断缴的,用人单位支付路径优先。
费用明细用于区分鉴定费、检查费、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不同费用对应不同支付规则,不能只用一张通知判断全部费用。
若通知中同时列明多项费用,可按项目分别判断。鉴定费按鉴定费规则,医疗费按工伤医疗规则,辅助器具费按配置确认规则。分别判断后,再确定由谁先行垫付。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是程序起点,不是责任终点。职工收到通知后,先核对费用性质和缴费状态,再决定由谁先行垫付,后续按法定路径结算或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