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被索赔4700万,艾子雄律师代理后法院驳回全部请求,诉讼费全额退还

承办律师:湖南见田艾子雄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部主任

一、案件背景:中标之前即进场,项目停工后甲方被索赔4700万

2018年8月31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尚未正式中标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开始为湘西某生态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酒店项目进行施工。

2018年10月,该建设集团正式中标,并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暂定约1.5亿元,计划工期6个月。

工程推进过程中,酒店主体结构于2020年1月18日完成封顶。然而,此后因征地拆迁未协调好、项目手续不完善、进度款拨付不及时等原因,工程陷入停工状态,且长期未能复工。

建设集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 解除施工合同;

  • 支付拖欠工程款约1,603.8万元(含垫付款);

  • 赔偿窝工停工损失约688万元

  • 支付违约金约1,030万元

  • 赔偿预期利润损失约648万元

  • 确认对工程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请求合计金额约4,700余万元。

发包方收到起诉材料后,委托本所艾子雄律师代理本案应诉。

二、法律知识导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法律问题

“未中标先进场”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相关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在未中标之前即进场施工,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 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如果中标程序存在瑕疵或“先进场后中标”的行为被认定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2. 已投入成本的风险: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施工方已投入的成本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得到全额补偿,甚至可能需要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进行返还或补偿,可能与预期回报存在差距;

  3. 索赔主张的基础问题:合同无效情形下,基于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违约金、预期利润损失等主张将失去法律依据。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下几类常见的索赔请求都可能受到合同效力的影响:

  • 违约金: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建立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基础之上;

  • 预期利润损失: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

  • 优先受偿权:施工方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通常以合同有效为一般前提。

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上述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请求权基础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障碍。

三、代理策略:以“合同无效”为核心防线全面阻断原告诉请

艾子雄律师接手本案后,没有局限于对各项索赔请求的金额争议进行逐个回应,而是从案件的基础事实入手,寻找能够从根本上影响原告诉求成立的核心切入点。经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研判,律师团队发现了本案的“关键突破点”——

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即进场施工,而正式中标时间为2018年10月,即“先进场、后中标”。

基于这一事实,艾子雄律师制定了以下系统的代理策略,主张案涉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一步:论证合同无效,从根源上瓦解原告请求权基础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未履行法定招标程序之前即确定施工单位并进场施工的,实质上构成了对招标投标程序的规避,损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竞争秩序。

本案中,原告在2018年8月31日即进场施工,早于正式中标时间。这一事实表明,在招标程序启动之前,原告已经实质性地介入了工程施工,相关程序在操作的先后顺序上存在明显瑕疵。艾子雄律师据此主张:案涉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

  •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原告无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

  • 预期利润损失因合同无效而不复存在,原告无权主张未实际发生的预期利益;

  • 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也可能因合同无效而受到影响。

第二步:逐一反驳原告诉请,实现全面驳回

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基础上,艾子雄律师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逐一进行了反驳:

原告诉请 代理律师答辩要点
解除合同 合同无效,不存在解除的前提
拖欠工程款1,603.8万元 已付款项经核算足以覆盖已完工程的折价补偿,不存在欠款
窝工停工损失688万元 原告未能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及与发包方的因果关系
违约金1,030万元 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不适用
预期利润损失648万元 合同无效,预期利润不成立
优先受偿权 合同无效,权利基础不成立

四、裁判结果: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全额退还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艾子雄律师的代理意见

  • 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无效

  •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建设集团合计约4,700余万元的索赔主张均未获支持;

  • 法院退还发包方全部诉讼费190,972.39元

发包方实现了“零责任”的代理目标,不仅无需支付任何款项,诉讼费也由法院全额退还。

五、典型意义:程序合规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先进场、后中标”导致合同无效、进而使施工方全部索赔主张被驳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以下重要启示:

第一,“先进场、后中标”的法律风险极大。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取得中标即进场施工,不仅可能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还可能使施工方在后续的工程款结算和索赔主张中陷入被动。即便施工方实际投入了资金和劳力,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其能够主张的权利范围将受到合同效力的较大制约——违约金、预期利润损失等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全链条”的。 合同被认定无效,不仅仅是合同文本本身失去效力,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各项权利主张(违约金、预期利润、优先受偿权等)也将一并受到影响。施工方在承接工程时,应当高度重视招标投标程序的合规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后续权利受损。

第三,代理被告应诉时,应当首先关注“合同效力”这一前置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问题往往能够从根本上影响案件的走向。代理律师在制定应诉策略时,建议首先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非直接陷入对工程款金额、损失计算等技术性争议的纠缠。

六、主办律师简介

艾子雄律师,本所专职律师、建设工程部主任。擅长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法律业务领域,主要执业范围涵盖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政府法律顾问、地方政府建设项目专项债发行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方面,艾子雄律师曾代理过二十余起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及再审案件,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实务和诉讼策略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在复杂建设工程纠纷中精准识别合同效力等前置性法律问题。

七、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艾子雄律师向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包方和施工方分别提出以下建议:

对施工方的建议:

1. 建议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程序,切勿“先进场、后中标”。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务必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书面合同后再组织进场施工。提前进场虽然可能在短期内抢出工期,但一旦发生争议,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索赔权利受损,风险远大于收益。

2.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进场,建议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并做好证据留存。 如果提前进场是应发包方要求或基于其他合理原因,建议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发包方的指示,并完整保留进场时间、施工内容、投入成本等全部过程记录。

对发包方的建议:

3. 收到施工方高额索赔诉讼材料后,建议首先审查合同效力。 合同是否有效,是决定后续应诉策略方向的基础性问题。如果发现施工合同存在可能无效的情形(如“先进场、后中标”、规避招标等),建议及时向律师提出,由律师评估合同效力对案件走向的潜在影响。

4. 在项目建设前期,建议依法依规完成各项审批手续。 征地拆迁、项目审批等前置手续的完善,不仅关系项目本身的合法合规,也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建议在项目启动前充分评估各项手续的可行性和时间表,避免因前期手续不完善导致后续工程停工和纠纷。

本文案例为真实办案经历,为保护客户商业秘密,企业名称及部分具体信息已作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