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借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最先要判断的往往不是欠款金额多少,而是这笔账应当向谁主张。借款人到期未还,银行起诉时可能只列借款人为被告,也可能把担保人一并列为被告。判断标准并不取决于谁更容易找到、谁名下更有财产,而是取决于担保方式、担保期间、合同约定以及债权人的选择。

先看担保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差别
判断向谁追账,第一步通常是看担保合同写的是哪一种保证。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在诉讼对象和先后顺序上规则不同。
如果约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债权人应当先就借款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在借款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存在借款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等法定情形时,该顺序要求可以例外。
如果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此时债权人可以只起诉借款人,可以只起诉保证人,也可以将两者一并起诉,不要求先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因此,合同上写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直接决定银行能不能跳过借款人直接找担保人。
银行金融借款纠纷中,担保期间是否已过
担保期间是判断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的另一道门槛。担保期间届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再向担保人主张,通常得不到支持。
担保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这类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同样按六个月计算。
在担保期间内,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从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债权人没有在担保期间内主张的,担保人免责。
对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内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同样免责。也就是说,担保期间是否经过,需要结合主债务到期日、合同约定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逐项核对。
抵押、质押担保与保证担保的处理顺序不同
如果担保不是保证,而是抵押或质押,判断标准又有区别。抵押和质押属于物的担保,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不涉及“先找借款人还是先找担保人”的先后顺序问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这一点在判断最终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时同样需要考虑。
银行起诉时把谁列为被告,判断步骤可以这样展开
第一,核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确认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还是抵押、质押。
第二,核对担保期间或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届满日,确认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否在期间内。
第三,核对是否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以及合同对实现债权顺序有无特别约定。
第四,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和财产线索,判断起诉对象的列明是否完整。
第五,核对诉讼请求,看债权人主张的是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还是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还是追偿责任。
上述步骤完成后,向谁追账的判断才有依据,而不是凭感觉选择被告。
借款人、担保人各自可能提出的抗辩方向
借款人常见的抗辩包括: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否已部分清偿、利息和罚息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担保人常见的抗辩包括: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担保期间是否已过、债权人是否在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是否存在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加重担保责任的情形、是否属于债务加入而非保证。
这些抗辩是否成立,同样按条件判断:条件满足则成立,条件不满足则不成立,不能仅凭一方陈述下结论。
银行金融借款纠纷中,向借款人还是担保人追账,答案不是固定的。合同约定、担保方式、担保期间、物的担保安排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共同决定最终的追账对象和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