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发问环节是法庭调查的“深水区”,尤其是在涉及工程造价、伤情鉴定、笔迹真伪等专业争议时,向鉴定人发问往往决定了鉴定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许多律师或当事人在发问时容易逻辑混乱、问题空泛,被一句“该问题超出鉴定范围”或“与本案无关”驳回后便卡壳冷场。本文通过模拟案例与实务拆解,助你掌握向鉴定人“精准亮剑”的路径。

长沙合同纠纷 - 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

一、模拟案例:发问失焦,错失翻盘良机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施工方主张增加工程款200万元,并当庭提交一份由某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补充造价鉴定意见书》。被告代理律师王律师在质证时急于否定该意见,直接发问:“你们这个鉴定是怎么做的?数据来源可靠吗?”鉴定人答:“我们是按双方确认的签证单及施工图纸核算的。”王律师追问:“那你们是否现场勘验了?”鉴定人回应:“因被告拒绝配合,我方参照合同约定的图纸进行了推算。”此时王律师并未抓住“被告拒绝配合是否导致程序违法”及“推算依据是否超出约定范围”等关键点,反而继续纠缠于测量方法,最终法官以“鉴定程序合法,异议不成立”当庭采信了该意见。

这一案例暴露了发问的典型痛点:问题过于宽泛、未聚焦于程序启动、依据来源及鉴定人资质等法定审查要件。

二、法律条文解析:发问的法定边界与锚点

向鉴定人发问的合法依据主要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其中,第八十一条明确“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第八十三条则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要求鉴定人“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这为发问提供了程序切入口。实务中,发问应紧扣三性:资质合法性(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有对应类别执业许可)、程序合规性(检材提取、保管、流转记录是否完整)、结论逻辑性(鉴定依据与结论之间是否排他)。基于上述条文,发问权是法定的“质证武器”,但必须避免问主观法律定性问题,如“被告是否构成违约”,这类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三、实操建议:三步构建“穿透式”发问提纲

第一步:庭前拆解鉴定意见书。不要通读全文,而是画一张“鉴定期限-检材来源-技术标准-计算逻辑”的流程图。逐一核对附件中的原始单据与结论中的数据是否一一对应,找出“跳跃性数字”或“未说明的推定假设”。

第二步:发问策略按“程序-实体-成本”递进。先问程序:“贵机构接受委托时,是否对委托人单方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真实性进行过核实?”若回答“未核实”,则直击软肋。再问实体:“请解释在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的情况下,为何对钢筋损耗率采用8%而非定额的5%?”最后问成本与替代性:“若重新鉴定,是否必须重新拆墙取样?是否存在对双方损害更小的替代测算方案?”

第三步:控制语言节奏,使用“封闭式+开放式”组合。先用封闭式问题锁定事实,如“您是否承认未进行现场勘验?”再紧跟开放式追问其“依据何种规范进行推定”。遇到鉴定人模糊回应时,切忌急躁,应请求法庭责令其“直接回答该问题”,并援引前述《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

同时注意,重要提醒:切勿在发问中与鉴定人发生情绪对抗或进行学术争论。法官需要的是证据链上的逻辑漏洞,而非你的专业炫技。一旦发现鉴定意见在关键参数上存在“以鉴代审”倾向,应明确请求法庭对该部分意见不予采信。

四、常见FAQ问答(庭审视角)

Q1:鉴定人当庭拒绝回答我的第一个问题,怎么办?
答:立即请求审判长记录“鉴定人拒绝答复”,并援引《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指出“拒绝答复的行为导致该部分异议无法查明,请求对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予以削减”。不要自行辩论,将压力转交法庭。

Q2:发问时能否直接问“鉴定意见是否真实”这类结论性问题?
答:不可以。这属于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而非具体问题。应拆解为“你方是否对检材进行过唯一性标识比对”等事实性询问。

Q3:如果鉴定意见是法院委托的,还能质疑吗?
答:可以。法院委托不能豁免其程序瑕疵。重点发问“鉴定材料是否经双方质证后再移交鉴定机构”,若存在单方移送,属于程序违法。

Q4:对方申请了重新鉴定,我方应如何发问原鉴定人?
答:聚焦于“原鉴定条件是否丧失”。例如问:“现墙体已被部分修复,您基于原始照片的测算是否还能复现?”以此动摇原意见的时效基础。

Q5:发问时间有限,优先问什么?
答:优先问“鉴定检材的取得时间与保存链条”。因为大多数鉴定翻车均源于检材污染或缺失记录。

五、总结建议(五点核心)

1. 庭前制作“问题-预期回答-反驳证据”三栏表,预判鉴定人可能的狡辩,并准备对应书证。

2. 永远以“鉴定书自证内容”作为发问起点,问其“该项数据在报告的哪一页哪一行显示”,防止其临场编造。

3. 将财务成本引入发问,如“重新计算需要耗费多少工作日与费用”,这会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必要性的权衡。

4. 善用法庭笔录功能,每攻破一个逻辑节点,即请求书记员明确记录该问答。

5. 若发现鉴定人资质类别与鉴定事项不符,应立即申请休庭并提交书面异议,此为绝对否决项。

综上所述,向鉴定人发问不是“刁难”,而是对专业意见的科学证伪过程。掌握上述法条与策略,你便能从“卡壳”走向“精准”。核心在于通过程序性细节的追问,将鉴定意见还原为可验证的法律证据。庭审实战中,冷静的预设与严谨的逻辑胜过临场的雄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