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做生意的老周,最近被一纸诉状搅得焦头烂额。对方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他,索赔金额高达80万元。老周起初以为是自己真的疏漏了什么,连忙翻出三年前的往来邮件和转账记录。可越查越不对劲——对方主张的所谓“违约事实”,在时间线上压根对不上,甚至有一份关键“证据”的落款日期,老周的公司当时根本还没注册。

更让老周憋屈的是,这已经是对方公司近一年来第三次起诉他了。前两次都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可对方换着花样、换着案由,一波接一波地起诉。老周光请律师应诉、准备材料,就花了好几万,公司正常经营也被搅得七零八落。他去咨询律师,律师看完材料后直言:“这大概率是典型的恶意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对方的目的不在赢官司,而在拖垮你。”
被长沙律师滥诉案例困扰的不止老周一个。实务中,这类案件往往表现为:原告明知事实虚假或法律依据不足,仍故意提起诉讼;或者利用管辖异议、财产保全等程序性权利,反复折腾被告。老周问律师:“难道我就只能一次次被动挨打吗?到底该咋办?”
法律如何定义“滥诉”?并非所有败诉都是滥诉
首先要厘清一个概念:并非所有败诉的起诉都是滥诉。法律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即便最终败诉,只要原告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且有一定事实依据,就不构成滥诉。司法实践中,认定滥诉(或称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需满足几个核心要件: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或故意;实施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滥用程序权利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害(如律师费、误工费、商誉损失等)。
针对恶意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也指出,对于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支持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的请求。
此外,民法典第132条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为被滥诉方反向索赔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老周这类案子,关键在于收集并证明对方起诉“缺乏合理依据、具有明显恶意”的事实。
应对滥诉的四个实操步骤,建议收藏
第一步:固定“恶意”证据,这是反制的基石。不要只被动应诉,要主动梳理对方历次起诉的案卷、撤诉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书。如果对方更换不同案由起诉,要对比前后矛盾点。例如,前案称“货款未付”,后案又称“借款未还”,这本身就是逻辑漏洞。将对方律师函、威胁短信、调解中的不合理要价等一并保存,这些都可能成为认定恶意的辅助证据。
第二步:庭审中主动申请法院审查“滥用”属性。在答辩状中明确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请求法院查明对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虚构事实。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若明显超标的或基于虚假理由,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实践中,不少滥诉方会用保全冻结你账户来施压,务必对此坚决抗辩。
第三步:大胆提出“反向索赔”请求。依据最高法上述意见第22条,你完全可以在本诉中提起反诉,或在案件结束后另案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因滥诉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误工损失等。长沙地区部分法院已对此类诉求持支持态度,判决恶意诉讼方承担对方合理维权成本的案例逐年增多。
第四步:向法院和监管部门反映线索。如果发现对方伪造了公章、合同等关键证据,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虚假诉讼罪),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一旦刑事立案,民事滥诉自然瓦解。
风险提示:反制不当可能引火烧身
必须提醒的是,反制滥诉切勿“以牙还牙”。比如,你在庭审中故意夸大损失、伪造反证,或者对对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这些行为反而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甚至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拖延诉讼。反击的武器只能是对事实的梳理和法律的援引,绝不能虚构事实。否则,你可能从一个受害者变成另一个被处罚的滥诉人。
老周最终在律师帮助下,将对方三次起诉的裁定书、前后矛盾的起诉状、以及一封对方要求“私下和解否则继续起诉”的邮件整理成册,提交法庭。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后,主动询问原告方是否坚持诉讼。原告自知理亏,当庭撤诉。老周随后另行起诉索赔律师费,法院部分支持了他的请求。
核心要点总结
面对缠人的滥诉,记住三条:一不要怕,法律设定了惩罚恶意诉讼的条款;二不要等,主动收集恶意证据链;三不要错,用专业法律途径反制,避免情绪化操作。 被滥诉缠上,既是一场法律战,也是一场心理战。保持冷静,把每一次无理的起诉都变成对方滥用权利的呈堂证供,你不仅能脱困,还可能获得赔偿。如果你正遭遇类似的长沙律师滥诉案例困扰,建议尽快携带全部诉讼材料咨询专业律师,精准评估反制路径,切勿独自硬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