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田律所
填写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点击计算
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合法配偶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有遗嘱的,本工具无法测算,需要根据遗嘱内容处理
填写继承人情况后点击计算,结果将在这里显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 | 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
|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 | 分配时可以多分 |
| 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 | 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 继承人协商一致 | 可以不均等分配 |
| 对继承人以外的扶养人 |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前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前述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对比项 |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
|---|---|---|
| 适用前提 | 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无效 | 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
| 继承人范围 | 按法定顺序确定 | 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 |
| 份额确定 | 同一顺序一般均等 | 按遗嘱内容执行 |
| 优先性 | 劣后于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 优先于法定继承 |
| 能否改变 | 不能随意改变 | 被继承人可以变更或撤回遗嘱 |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同形式有不同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建议立遗嘱前咨询律师,确保形式合法、内容明确。
继承过户涉及的材料较多,部分材料可能因年代久远难以取得。建议提前梳理,必要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相关处理可参考 长沙离婚律师法律服务、长沙房产纠纷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