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了一条三分钟的视频,素材是从别人账号上下载的。发布之前,剪辑软件里加了一行小字:素材来源网络,侵删。这条视频发出去,播放量起来了,评论区也热闹了。直到后台收到一条侵权投诉,当事人才把那条视频翻出来重新看了一遍。湖南见田李咏婷律师拿到当事人转过来的投诉截图和原视频链接后,先做的不是判断侵权成不成立,而是把两边的发布时间、素材时长、使用片段的位置逐一比对了一遍。这个动作看起来琐碎,但它决定了后面所有讨论的起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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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标注了来源,应该就没问题了吧。这个判断在实务里站不住。标注来源解决的是「出处说明」,不是「授权许可」。出处说明和授权许可是两件事。前者是告诉观众这段素材从哪来,后者是素材权利人同意别人怎么用。两件事之间隔着一道门,标注来源跨不过去。

素材来源四个字,挡不住什么

视频版权侵权这个关键词,放在剪辑场景里,核心争的不是「有没有标来源」,而是「有没有取得许可」。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里,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两条最常被碰到的线。下载别人的视频,是复制。剪进自己的视频再发出去,是信息网络传播。这两步走完,权利人的两项权利都已经在射程之内了。标注来源这个动作,不在这两条线的任何一个节点上产生阻断效果。

有人会想,那剪得短一点、只用几秒钟,是不是就没事了。时长确实是一个考量因素,但它不是免罪牌。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要看使用的目的、性质、比例、以及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几个因素放在一起综合判断,不是单看时长。剪得短,可能降低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但如果是把别人视频里最精彩的那几秒抽出来,用作自己视频的核心看点,这个方向反而会加重问题。

还有一种常见操作,是把原视频的画面做镜像翻转、加滤镜、变速、重新配音。这些处理改变的是呈现形式,不改变素材本身的来源属性。画面翻过来,底子还是那个底子。变速之后,内容还是那段内容。处理手法越复杂,有时候反而越能说明使用是有意识的、有针对性的。

投诉进来之后,先看什么

收到侵权投诉或者平台通知,当事人手头通常有几样东西:投诉方的截图、原视频链接、自己那条视频的后台数据、以及平台发来的处理通知。这几样材料摆在一起,先要核对的不是「像不像」,而是几个并列的事实节点:

  • 原视频的发布时间和当事人视频的发布时间,先后关系是否清楚
  • 被使用的片段在原视频中的位置和时长,是核心段落还是边角素材
  • 当事人视频中对原素材的使用方式,是引用、评论、还是直接搬运
  • 平台通知里引用的具体条款,是版权投诉还是其他类型的举报
  • 投诉方的主体信息,是权利人本人还是代理机构

这几项核完,才能判断这件事目前停留在哪个阶段。是平台层面的通知删除,还是已经进入协商或者诉讼程序。不同阶段,应对的动作不一样,能谈的空间也不一样。

那标注来源到底有没有用

标注来源在实务里不是完全没有意义。它至少能说明使用行为不是隐蔽的、不是刻意隐瞒出处的。在某些场景下,比如评论、介绍、说明类的使用,标注来源可以作为使用目的正当性的一个辅助证据。但它单独撑不起一个完整的抗辩。标注来源是加分项,不是免死金牌。把标注来源当成授权许可来用,这个理解本身就偏了。

真正能站住的抗辩方向,通常要回到合理使用的几个构成要件上去。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不是转换性的,使用的比例是不是适度的,对原作品市场有没有形成替代。这几个问题,每一个都需要具体材料来支撑,不是靠一行标注文字能回答的。

落到操作上,先做哪一步

如果视频已经发出去了,投诉也进来了,第一步不是急着删,也不是急着回复。先把原视频和当事人视频的对比材料整理出来,把使用片段的位置、时长、处理方式固定下来。然后看平台通知里给的处理期限和申诉通道。申诉通道开着的时候,申诉材料怎么写、写什么,取决于前面那几项事实核对的结果。如果投诉方直接联系过来,协商的节奏和条件,也取决于对使用行为性质的判断。

如果视频还没发,只是在剪辑阶段,那判断的节点就往前移了一步。素材能不能用,用的方式和范围怎么控制,这些问题在导出之前就有答案,比发出去之后再处理要主动得多。

标注来源这件事,在剪辑软件里加一行字只需要几秒钟。但这几秒钟解决不了授权的问题。素材从哪来,怎么用,用到什么程度,这几个问题在点发布之前没想清楚,发布之后就可能要花几倍的时间去回答。标注来源也扛不住侵权追责,这句话不是吓唬人,是把标注来源和授权许可之间的那段距离摆出来。那段距离,才是真正要花力气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