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工作18年,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法院为何判赔17万?

承办律师:湖南见田王美琼专职律师 · 婚姻家事部负责人

一、案件背景:工作18年的护林员,被以“旷工”为由辞退

肖某某于2008年1月入职某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护林员一职。在长达十余年的职业生涯中,肖某某一直从事护林工作。

然而,由于用工管理关系的多次变更,肖某某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以下变化:

  • 2008年1月—2013年1月: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

  • 2013年1月—2022年1月:因政策调整,用工管理关系转由某自治县林业局承接;

  • 2022年1月至今:经省林业局统一部署,用工管理关系又转回公司。

2026年2月,公司以“连续旷工”“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肖某某的劳动合同。

肖某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不合法,遂委托本所王美琼律师代理此案,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二、法律知识导入: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与工龄计算规则

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界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并履行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情形或法定程序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龄连续计算的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非因本人原因”通常包括: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改制,以及因政策调整导致的用工主体变更等情形。本案中,肖某某的工作变动系因政策调整所致,属于非因本人原因的工作调动。

“连续旷工”是否成立的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劳动者存在无正当理由未到岗工作的客观事实。如果劳动者不到岗是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调岗或其他不当行为所致,则旷工事实不能成立。

三、代理策略:逐项突破,全面维权

王美琼律师接手本案后,从以下三个维度构建了系统的代理方案:

策略一:工龄连续计算——从2008年算至2026年

王美琼律师首先论证了肖某某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 2013年和2022年的两次用工管理关系调整,均系因政策调整所致,属于“非因本人原因”的工作调动;

  • 肖某某在三次用工主体变更中,始终从事护林员工作,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肖某某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自2008年1月起算至2026年2月,共计18年

工龄的连续计算,直接决定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工龄越长,赔偿金额越高。

策略二:逐项审查公司解除理由——三项指控均不成立

王美琼律师对公司的解除理由进行了逐一审查和反驳:

(1)绩效工资扣减是否合法?

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扣减了肖某某20%的绩效工资。王美琼律师审查后指出:

  • 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存在疑问;

  • 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肖某某的考核结果确实不合格;

  • 即使考核不合格,扣减绩效工资也应当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和计算标准,否则属于无合法依据的扣薪

据此,王美琼律师主张公司应当补足差额工资9,890元

(2)调岗是否合法?

公司对肖某某进行了调岗安排,但该调岗行为:

  • 是否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还是变相施压;

  • 是否与肖某某协商一致;

  • 是否对肖某某的劳动条件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王美琼律师主张: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合法,肖某某未到新岗位报到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旷工。

(3)“旷工”主张是否成立?

既然调岗不合法,肖某某不到新岗位报到就有正当理由。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旷工主张不能成立。在调岗不合法的情况下,公司据此作出的解除决定缺乏事实基础。

策略三:精确计算各项赔偿数额

王美琼律师根据肖某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精确计算了各项赔偿数额:

违法解除赔偿金(“2N”):

  • 肖某某工龄18年,经济补偿金基数为18个月工资;

  • 违法解除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36个月工资

  • 经计算,赔偿金为149,319.79元

差额工资(绩效工资):

  • 公司无合法依据扣减20%绩效工资,应补足9,880元

未休年休假工资:

  • 肖某某在职期间存在未休年假的情况;

  • 依法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832.2元

四、裁判结果:三项诉求全面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美琼律师的代理意见

  • 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49,319.79元

  • 认定公司无合法依据扣减绩效工资,判决公司补足差额工资9,880元

  • 认定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判决公司支付10,832.2元

肖某某合计获赔170,032元(三项合计),其劳动权益得到了全面维护。

五、典型意义:工龄连续计算与违法解除的双重胜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作年限长、用工主体多次变更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以下重要启示:

第一,非因本人原因的工作调动,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非本人原因更换用工主体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本案中,肖某某的工龄从2008年连续计算至2026年,共计18年,这是获得高额赔偿金的基础。

第二,“旷工”解雇需要审查旷工背后的原因。 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只看表面上的“未到岗”,还要审查未到岗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果未到岗是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调岗所致,则旷工主张不成立,解除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第三,绩效工资的扣减需要有明确的制度依据。 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绩效工资,需要证明有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该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考核结果有事实依据。缺乏上述任一环节,扣薪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无合法依据。

六、主办律师简介

王美琼律师,本所专职律师、婚姻家事部负责人、商事部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生涯始于高对抗性的商事与刑事领域,深度参与大量股权纠纷、合同争议等复杂案件。在劳动争议领域,王美琼律师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绩效工资争议等问题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善于在复杂的用工关系变更中为当事人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

七、律师建议

对劳动者的建议:

1. 发生用工管理关系变更时,建议保留相关文件。 政策调整文件、调动通知、交接单等材料,是证明“非因本人原因”调动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工龄的连续计算。

2. 收到以“旷工”为由的解除通知时,建议审查旷工背后是否有正当理由。 如果未到岗是因公司违法调岗所致,旷工主张不能成立,解除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3. 绩效工资被扣减时,建议要求公司出示考核依据。 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考核制度和评分依据,扣薪行为可能构成无合法依据的扣减,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4. 用工主体发生变更时,建议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承继问题。 因政策调整或企业改制导致的用工变更,劳动者的工龄依法连续计算,用人单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后果,避免因工龄认定不当在后续解除时面临更高的赔偿风险。

5. 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建议确保调岗行为本身合法合规。 如果调岗不合法,后续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面临支付二倍赔偿金的风险。

6. 制定和实施绩效考核制度时,建议确保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绩效考核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考核结果应有客观事实依据。否则,依据该考核作出的扣薪或解除决定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本文案例为真实办案经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及部分具体信息已作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