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了还是不是劳动者?湖南见田陈佳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
承办律师:陈佳 专职律师 · 海口分所副主任
一、案件背景:从舞蹈老师到小股东,劳动关系却成争议焦点
黄某自2017年8月起在某舞蹈工作室担任舞蹈老师,教学认真负责。2018年、2019年,黄某分两次共出资2万元入股该工作室,并多次获得分红。
此后,原工作室经历了注销、重新登记、公司化改制等一系列主体变更,最终于2023年10月成立益阳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成立时明确表示:“承继原个体户与员工的所有劳动关系。”
公司成立后,黄某继续担任舞蹈老师,按排课表教学、遵守员工手册、承担课程及值班任务,工资按月发放,分红另计。黄某的日常工作状态与其他专职教师并无实质区别。
然而,2025年10月,黄某发现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黄某因此向公司寄送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1. 公司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 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44,455元及劳动报酬1,240元;3. 诉讼费由黄某承担。
黄某收到公司起诉状后,委托本所陈佳律师代理此案应诉。
二、法律知识导入: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什么是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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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适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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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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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关联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通常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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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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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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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定地点、时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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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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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
股东身份能否否定劳动关系?
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非互斥关系。 股东是公司法上的身份——基于出资行为产生的股权关系;劳动者是劳动法上的身份——基于提供劳动、接受管理产生的劳动关系。两者可以同时存在。
实践中,一名员工可以同时是公司的股东。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核心看的是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不是看劳动者是否持有股权。股东身份不必然否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仍需依据上述三要素标准进行实质性判断。
公司主体变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本案中,公司明确表示“承继原个体户与员工的所有劳动关系”,意味着黄某在原工作室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至新公司。
三、代理策略: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全面举证
陈佳律师接手本案后,针对公司提出的三项诉求,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制定了系统的代理方案:
第一步:从“管理从属性”论证劳动关系的存在
陈佳律师首先从黄某接受公司管理的角度论证劳动关系的存在。经全面梳理,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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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课表:黄某按照公司排课表进行教学,说明工作时间和内容由公司安排,而非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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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黄某需要遵守公司的员工手册,说明其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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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安排:黄某承担课程、值班等任务,说明其履行的是公司统一安排的工作职责,而非独立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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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记录:黄某的工资按月固定发放,说明其劳动报酬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符合劳动关系的薪酬特征。
上述证据共同指向一个核心事实:黄某在工作过程中接受公司的全面管理,具有明显的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第二步:论证“承继劳动关系”的连续性
针对公司主体多次变更的事实,陈佳律师向法庭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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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时已书面确认承继原个体户与员工的所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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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承继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不得事后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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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自2017年8月起连续计算。
第三步:论证股东身份不影响劳动者身份的认定
针对公司可能提出的“黄某是股东、分红另计”的抗辩,陈佳律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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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股东身份来源于出资行为,其劳动者身份来源于提供劳动、接受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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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身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并行不悖、互不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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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获得的分红是基于股东身份的投资收益,工资是基于劳动者身份的劳动报酬,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收入来源。
第四步:精确计算经济补偿金
陈佳律师根据黄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精确计算了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计算清单,确保每一分钱的计算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裁判结果:全面胜诉,获优于仲裁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陈佳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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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黄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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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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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司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4,022.64元(优于仲裁裁决的44,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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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司向黄某支付劳动报酬1,240元。
黄某不仅成功获得了比仲裁裁决更优的经济补偿,其劳动关系也获得了法院的明确确认。
五、典型意义:股东身份不是否定劳动关系的“挡箭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持股员工”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以下重要启示:
第一,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可以并存。 员工入股后仍然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要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就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能以“你是股东”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第二,公司主体变更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连续性。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改制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本案中,公司虽然经历了从个体工商户到有限公司的转变,但明确承诺承继原劳动关系,黄某的工作年限应当从2017年起算。
第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重大合规风险。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六、主办律师简介
陈佳律师,本所专职律师、海口分所副主任,法学本科学士,拥有3年律师执业经验。深耕海南及湖南民商事法律服务,业务覆盖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领域。在劳动争议领域,陈佳律师对劳动关系认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司主体变更后的劳动关系承继等问题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善于从用工管理的细节入手为当事人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
七、律师建议
对劳动者的建议:
1. 劳动者入股后,建议仍然关注自己的劳动者权益。 出资入股不意味着放弃劳动者身份。如果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劳动者仍然有权依法主张劳动法权益。
2. 公司发生改制、变更等情况时,建议关注劳动关系是否被承继。 如果新公司承诺承继原劳动关系,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该承诺,以保障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
3. 建议注意保存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等日常证据。 这些材料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4. 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建议依法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5. 公司主体发生变更时,建议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承继问题。 如果明确承诺承继原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如果希望重新约定劳动关系条件,应当在变更前与员工协商一致。
本文案例为真实办案经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及部分具体信息已作化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