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债务困境到恢复经营:湖南见田熊骏律师如何推动大型集团破产重整成功

承办律师:熊骏 高级合伙人 · 曲靖分所主任、商事纠纷部门主任

一、项目背景:大型集团陷入债务困境,濒临破产清算

某大型集团因过度扩张、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及内部管理问题,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集团资产难以覆盖到期债务,供应商催款、员工工资拖欠、银行抽贷等多重压力叠加,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现实风险。

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意味着:

  • 集团将停止经营,彻底退出市场;

  • 大量资产将在短时间内低价处置,债权人受偿率较低;

  • 2000余名员工将面临失业,对社会稳定和就业造成较大冲击;

  • 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将受到连带影响。

在此危急关头,该集团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希望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债务重组、恢复经营。法院经审查,依法指定本所熊骏律师团队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二、法律知识导入:破产重整与管理人制度

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仍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重整计划,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区别在于:清算的目的是“消灭”企业,而重整的目的是“拯救”企业。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协调各方利益,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获得重生机会,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执行主体,处于“居中”地位——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债务人企业的合理诉求;既要依法合规推进程序,又要兼顾社会效益(如员工就业、社会稳定等)。管理人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破产重整的成败。

三、核心工作内容:统筹推进四大板块

熊骏律师团队被指定为管理人后,迅速组建了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以下四大板块工作:

(一)债权申报与审查——摸清债务底数

债权申报与审查是破产重整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全面、准确地查明企业的负债情况,才能为后续的重整计划制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熊骏律师团队开展了以下工作:

  • 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依法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确保债权申报的全面覆盖;

  • 接收并登记债权申报:接收各债权人的申报材料,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完整的债权申报台账;

  • 债权审查与确认:对每一笔申报债权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债权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存在担保等,依法编制债权表;

  • 异议处理:对经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依法书面通知债权人并说明理由,妥善处理债权异议。

(二)资产核查与处置——摸清“家底”

在摸清债务底数的同时,管理人还需要全面核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为资产处置和偿债方案制定提供依据。

熊骏律师团队开展了以下工作:

  • 全面接管资产:依法接管债务人的不动产、设备、存货、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等全部资产;

  • 资产清查与评估:对各类资产进行逐项清查、核实权属,委托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专业评估;

  • 资产分类管理: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状态,区分继续使用的经营资产和需要处置的闲置资产,分类制定管理和处置方案。

(三)重整计划制定——核心法律文件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法律文件,直接决定重整的成败。重整计划需要明确以下内容:

  • 债务调整方案:各类债权的清偿比例、清偿方式和清偿期限;

  • 经营方案:债务人恢复经营的具体措施和计划;

  •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股东权益的调整安排(如需要);

  • 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

熊骏律师团队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重整计划的内容必须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法定的最低清偿标准。

可行性原则: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和偿债方案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既要有合理的商业逻辑支撑,也要有可操作的实施路径。

公平性原则:重整计划需要在不同类别债权人之间实现公平对待——同类债权同等受偿,不同类债权根据法定清偿顺序合理确定受偿方案。同时,对社会利益的考量(如员工就业)也应纳入重整计划的整体框架之中。

(四)债权人会议与谈判协调——平衡各方利益

破产重整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包括金融机构债权人、供应商债权人、职工、股东等,各方利益诉求各不相同。管理人需要在各方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和谈判,争取重整计划获得各表决组的通过。

熊骏律师团队在会议组织与谈判协调中重点推进了以下工作:

  • 筹备并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定程序组织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就重整计划草案向各表决组进行说明和解答;

  • 分类沟通与协商:针对不同类型债权人的核心关切,逐一进行沟通协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力平衡各方诉求;

  • 调整优化方案:根据债权人反馈意见,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争取更广泛的共识与支持。

四、办案结果:重整计划获批,2000余岗位保留

经过熊骏律师团队的专业工作和各方的共同努力:

  • 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集团避免了破产清算的命运;

  • 保留就业岗位2000余个,有效维护了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

  • 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受偿率远高于清算情形下的模拟清偿比例,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保障;

  • 集团在重整计划框架下逐步恢复经营,为企业重生奠定了基础。

五、典型意义: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与管理人的专业使命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大型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案例,具有以下重要启示:

第一,破产重整是挽救有价值企业的重要法律制度。 对于具备挽救价值的企业,破产重整比破产清算具有更高的社会效益——既能够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又能够保留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破产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淘汰”,更在于“拯救”。

第二,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中立立场是重整成功的重要保障。 破产管理人处于各方利益的交汇点,既要依法维护债权人权益,又要客观评估债务人的重整价值;既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推进工作,又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灵活协调各方诉求,寻求最大公约数。管理人的专业判断、沟通能力和公信力,直接影响重整计划的通过率和执行效果。

第三,重整计划的可行性比“好看”更重要。 一份“好看”但不可行的重整计划,即便获得通过,最终也可能因执行失败而转入清算。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经营方案的真实可行性,避免过度承诺导致二次失败。

六、主办律师简介

熊骏律师,本所高级合伙人、曲靖分所主任、商事纠纷部门主任。湘潭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拥有10年律师执业经验,兼具扎实法学理论功底与基层律所管理、一线办案的复合型能力。主要执业领域涵盖合同纠纷、股权设计、破产重组及重大商事法律服务。在破产重整领域,熊骏律师曾多次以管理人身份主导或参与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及清算案件,对债权审查、资产处置、重整计划制定及债权人会议组织等环节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七、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熊骏律师向面临债务困境的企业及其相关方提出以下建议:

1. 企业出现债务危机时,建议尽早评估重整的可能性。 破产重整的最佳时机是在企业资产价值尚未大幅贬损、核心业务仍具经营价值的时候。越早启动重整程序,挽救企业的可能性越大,债权人的受偿率也越高。

2. 破产重整是专业性极强的法律程序,建议委托具备破产管理人资质的专业机构主导推进。 重整程序涉及法律、财务、评估、经营等多个专业领域,对管理人的综合能力要求较高。选择具备丰富重整案件经验的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是重整成功的重要保障。

3. 对于债权人而言,建议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依法行使权利。 破产重整是集体清偿程序,个别债权人通过单独诉讼、执行等方式追索债务的空间有限。建议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理性表达诉求,在重整程序框架内实现债权回收最大化。

本文项目为真实办案经历,为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及遵守破产案件信息披露规则,企业名称及部分具体信息已作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