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中联液压油被刑拘,王建新律师辩护后获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湖南见田王建新 高级合伙人 · 总所副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
一、案件背景:购入假冒液压油转售,被刑事拘留
杨某某先后分三次以14.6万元的价格,购入了一批假冒“中联”品牌的液压油。在未获得品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杨某某与其妻子将部分假冒液压油,以及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砼密封体,一并转售给了多名客户。
案发后,杨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面临刑事追诉的现实风险。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万元。本案中,杨某某的涉案金额为14.6万元,处于“数额较大”的量刑区间,一旦被定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杨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委托本所王建新律师为其辩护。
二、法律知识导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
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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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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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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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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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主观明知”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键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通常需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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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或专业知识,能够识别商品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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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同类正品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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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来源渠道是否正规,供货方是否具备合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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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曾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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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方式,是否存在规避监管、隐瞒来源等异常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明知”包括确定性明知和可能性明知——即行为人明确知道,或者根据相关情况足以推定其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的。
“情节轻微”与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如果涉案金额刚刚达到追诉标准、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退赔、取得权利人谅解等,均可能构成“情节轻微”的认定因素,从而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三、辩护策略:从“主观明知”入手,综合论证不起诉条件
王建新律师接手本案后,面对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的紧迫局面,迅速介入会见、阅卷和沟通工作,从案件的事实细节和法律适用入手,构建了系统的辩护体系:
第一步:紧急会见,全面了解案情
王建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杨某某,详细了解了以下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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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购入液压油的具体渠道、价格及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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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对所购液压油为假冒产品是否“明知”,以及其认知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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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转售假冒产品的具体数量、金额和客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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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
第二步:全面阅卷,审查证据中的关键疑点
王建新律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逐页审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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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杨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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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价格与正品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是否足以推定其“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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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隐瞒、欺骗等异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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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第三步:论证“主观明知”不成立或存疑
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深入分析,王建新律师形成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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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观明知” :杨某某在购入液压油时,对产品为假冒的情况缺乏清晰的认知。其进货渠道虽非品牌官方授权渠道,但基于其行业经验和对供货方的信任,难以认定其“明知”所购产品为假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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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知”的证明标准: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要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这一证明标准,则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第四步:综合论证“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
除“主观明知”存疑外,王建新律师还提出了以下情节,综合论证杨某某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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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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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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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赃退赔,主动弥补了被害单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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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虽达到追诉标准,但尚属“数额较大”中的较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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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五步:与检察机关有效沟通
在形成辩护意见后,王建新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专业、有效的沟通,充分阐述了杨某某不构成犯罪或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并就案件的证据情况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四、裁判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王建新律师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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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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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免于刑事追诉,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杨某某在被刑事拘留后,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避免了刑事定罪和刑罚后果。
五、典型意义:经济犯罪辩护中“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件中通过精准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的成功案例,具有以下重要启示:
第一,“主观明知”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不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挖掘是否存在阻却“明知”成立的事实因素。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窗口期。 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有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审查结论,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第三,综合运用“事实不清”与“情节轻微”两条辩护路径。 在刑事辩护中,既可以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角度主张不构成犯罪,也可以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角度主张不起诉。两条路径并不互斥,可以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运用。
六、主办律师简介
王建新律师,本所高级合伙人、总所副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中国致公党党员,湖南大学法律硕士。法律生涯始于2008年,早年在祁东县烟草专卖局担任案件审查,后转型从事律师职业,兼具行政执法审查与刑事辩护的双重视角。主要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等。在经济犯罪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方面,王建新律师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和辩护策略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七、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王建新律师向企业和经营者提出以下建议:
1. 在进货时建议审查供货方的合法授权资质。 采购品牌产品时,建议要求供货方提供品牌授权书、进货凭证等证明文件。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商品,建议提高警惕,审慎判断商品真伪。
2. 如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收集有利证据、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3. 案发后的态度和补救措施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如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积极补救等态度和行为,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4. 在刑事辩护中,建议关注“主观明知”等关键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 经济犯罪中,许多罪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主观故意(如“明知”“以营利为目的”等)。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这些主观要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本文案例为真实办案经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及部分具体信息已作化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