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立案,律师如何争取到“不予起诉”?

承办律师:湖南见田王玲专职律师

一、案件背景:被卷入开设赌场案,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田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设赌场罪是我国刑法中较为常见的涉赌类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田某某被卷入该案后,面临着刑事追诉的现实风险——一旦被定罪,不仅可能面临刑罚,还将对个人的工作、生活和家庭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田某某委托本所王玲律师为其辩护。

二、法律知识导入: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是否具有组织性:行为人是否对赌场进行了组织、管理和运营;

  2. 是否具有持续性:赌博活动是否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

  3. 是否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

  4. 是否具有一定的规模:赌场的场所、参赌人员、赌资等是否达到一定规模。

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别

开设赌场罪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赌博罪(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在行为方式和严重程度上有所区别。开设赌场罪通常涉及组织性更强的赌博活动,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法定刑也相对更重。

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开设赌场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种主观故意(如不知情、被利用、无营利目的等),则不构成本罪。

在刑事辩护中,“主观故意”往往是辩护律师重点审查和论证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辩护策略:围绕“主观故意”与“情节轻微”双向突破

王玲律师接手本案后,面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时间紧、辩护空间有限的现实情况,没有停留在常规的辩护策略层面,而是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从当事人的实际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作用大小入手,构建了精准的辩护体系:

第一步:全面阅卷,逐项梳理证据材料

王玲律师首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对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中涉及田某某的部分进行了逐一标注和交叉比对,还原了田某某在案件中的真实角色。

第二步:核实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际角色

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王玲律师细致核对了田某某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

  • 实际参与程度:田某某是否实际参与了赌场的运营管理,还是仅仅偶然出现在现场;

  • 主观认知:田某某是否“明知”自己参与的是开设赌场活动,还是对行为的性质缺乏清晰认知;

  • 作用大小: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到了组织、策划、管理的关键作用,还是仅起辅助、次要作用。

第三步:形成“无主观故意、参与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

基于上述案件细节的核实,王玲律师形成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 主观故意方面:田某某不具备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其对涉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清晰的认知,不符合开设赌场罪“明知”的构成要件;

  • 参与情节方面:即使认定田某某与案件存在一定关联,其参与程度也极为有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四步:与检察机关有效沟通

在形成辩护意见后,王玲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专业、有效的沟通,充分阐述了田某某不具备主观故意、参与情节轻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就案件的证据情况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四、裁判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王玲律师的辩护意见

  • 认定田某某不具备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

  • 认定田某某在本案中的参与情节轻微;

  • 依法对田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田某某免于刑事追诉,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案件就此终结。

五、典型意义:刑事辩护中“不予起诉”的精准路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精准辩护、有效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不予起诉”的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具有以下重要启示: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窗口期。 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之前,检察机关将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有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审查结论,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越早介入刑事程序,越有利于律师充分了解案情、收集有利证据、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

第二,“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开设赌场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开设赌场罪是故意犯罪,如果当事人不具备主观故意,则不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在阅卷和会见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对涉案行为的认知程度,挖掘是否存在“不知情”、“被利用”、“误解”等阻却主观故意成立的事实因素。

第三,“情节轻微”是不起诉的法定依据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当事人确有参与但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争取“情节轻微不起诉”是刑事辩护中值得关注的重要路径。

六、主办律师简介

王玲律师,本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刑事辩护部副主任。长期扎根刑事辩护一线,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对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阶段的辩护策略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王玲律师坚持精细化办案,注重从案件细节中挖掘辩护突破口,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刑事法律服务。

七、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王玲律师向面临刑事法律风险的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1. 如因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传唤调查,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刑事案件程序环环相扣,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收集有利证据、在关键程序节点(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2. 在刑事程序中,当事人的如实陈述与律师的专业判断同样重要。 当事人应当客观、完整地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包括自己知道的情况、参与的行为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以便律师准确判断案件性质、评估法律风险并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细节(如不知情、被误导、参与程度有限等),尤其应当向律师完整说明,以便律师在阅卷中有针对性地核实和挖掘。

3. 对于涉及“主观故意”认定的案件,建议重点关注当事人在行为发生时的认知状态。 “主观故意”是认定故意犯罪的关键构成要件。如果当事人在行为发生时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清晰的认知,可能影响到“主观故意”的认定。建议当事人在向律师陈述时,详细说明自己当时的认知情况和行为动机。

4. 刑事辩护的路径选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断。 不同案件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条件不同,辩护策略也应有所区别。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条件,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路径。

本文案例为真实办案经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已作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