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11年门面,起诉要求退电费差价,法院为何驳回?

一、案件背景:租了11年的门面,因电费差价对簿公堂

葛某与敖某某于2014年至2025年期间先后签订多份租赁协议,葛某承租敖某某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门面用于经营。租赁期间,敖某某一直按1.18元/度的标准向葛某收取电费。

葛某在租赁期间偶然得知,供电局实际按0.81元/度向敖某某收取电费,二者之间存在0.37元/度的差价。葛某自行核算租赁期间总用电量为92981度,据此计算出电费差价共计34402.97元,遂诉至法院,要求敖某某返还该笔款项。

敖某某收到诉讼材料后,委托湖南见田朱庆律师代理本案。

二、法律知识导入:转供电加价的法律性质

在商业租赁中,出租方将供电部门供给的电力转供给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电费,这在法律上被称为转供电。转供电关系中,出租方通常会根据自身成本(包括供电局电费、线路损耗、变压器维护、人工管理等)综合确定向承租方收取的电费标准。

转供电加价是否合法?

转供电加价的合法性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 出租方作为“代收代付”主体: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电费按供电局实际单价据实结算,出租方加价收费则缺乏依据;

  2. 电费标准作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构成部分: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固定的电费计价标准,则该标准是双方租赁交易条件的一部分,属于合同自由约定的范畴,应当受合同法的保护。

本案属于哪一种情形?

本案中,敖某某与葛某在长达十一年的租赁关系中,先后签订多份租赁协议,均约定按1.18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该标准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确认的交易条件,并非敖某某单方临时加价。

三、核心争议:1.18元/度的电费标准是否应当返还差价?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1.18元/度电费计价标准,是否因供电局实际单价为0.81元/度而失去效力,敖某某是否应当返还差价。

(一)合同约定的电费标准是否有效?

朱庆律师在代理中指出:案涉1.18元/度的电费计价标准,系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共同确认的合同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体现。在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该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原告能否以供电局单价倒推主张差价?

朱庆律师认为:原告以供电局结算单价0.81元/度为标准,倒推主张电费差价,缺乏合同依据。电费收费标准并非必须与供电局单价完全一致,出租方在转供电过程中涉及的线路损耗、设施维护、人工管理等成本,均可能包含在向承租方收取的电费标准之中。1.18元/度是双方约定的综合计价标准,而非供电局电费的简单“代收代付”。

(三)长达十一年的履行是否构成对合同约定的确认?

本案中,双方自2014年至2025年期间先后签订多份租赁协议,葛某在长达十一年的租赁期间内,始终按照1.18元/度的标准缴纳电费,从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表明:葛某对1.18元/度的电费标准是明知且接受的,该标准已经成为双方租赁交易习惯的一部分。

四、代理策略:围绕合同约定效力构建抗辩

在全面研判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朱庆律师围绕以下要点构建代理思路:

(一)合同约定优先于供电局单价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电费计价标准,属于双方合同自由的范畴。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以供电局单价为依据主张返还差价,实际上是要求以供电局的标准取代双方的合同约定,这缺乏法律依据。

(二)电费标准并非“代收代付”

转供电关系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电费标准,通常包含了多种成本因素。原告将1.18元/度的电费标准等同于“敖某某代供电局收取”,并主张超出0.81元/度的部分应当返还,这一逻辑忽略了转供电过程中出租方的合理成本支出。

(三)长期履行构成对合同约定的确认

葛某在长达十一年的租赁关系中,多次续签合同、持续按约支付电费,从未对1.18元/度的标准提出异议。这一持续、稳定的履行状态,充分说明该标准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交易条件。原告在租赁关系结束后再行主张返还,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五、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朱庆律师的代理意见

  • 驳回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敖某某无需返还电费差价34402.97元;

  • 案涉1.18元/度的电费计价标准系双方合同约定的有效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典型意义:合同约定是租赁关系的“定海神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转供电电费差价纠纷案件,具有以下重要启示:

第一,合同约定的电费计价标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在租赁关系中,只要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承租人事后以供电局单价为标准主张返还差价,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转供电关系中,电费标准并非必须与供电局单价完全一致。 出租方在转供电过程中涉及的线路损耗、设施维护、人工管理等合理成本,可以合理反映在向承租方收取的电费标准之中。

第三,长期履行且未提出异议,构成对合同约定的确认。 本案中,葛某在长达十一年的租赁期间内持续按约缴纳电费且从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对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性起到了重要作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不得在长期接受合同履行后又反悔主张。

七、主办律师简介

朱庆律师,本所专职律师、曲靖所主任。法学学士,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湖南见田(曲靖)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纠纷法律领域,主要执业领域涵盖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面,朱庆律师对租赁合同的条款效力、履行争议及纠纷解决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服务。

八、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朱庆律师向广大房屋租赁当事人提出以下建议:

1. 签订租赁合同时,建议明确电费计价标准及结算方式。 合同中应当写明电费按何种标准收取、是否包含线路损耗等附加费用、收费标准是否可调整等具体内容。清晰的合同条款是避免日后争议的基础。

2. 承租方如对电费标准有异议,建议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协商。 合同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长达数年的租赁期间持续按约履行后又主张返还差价,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签约前协商明确,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书面提出,而不宜在关系结束后再行追溯。

3. 出租方建议保留电费成本的相关凭证。 虽然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电费标准获得法院支持,但从风险防范角度,出租方保留供电局电费账单、线路维护支出等相关成本凭证,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清晰说明电费标准的构成依据。

4. 发生争议时建议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 电费差价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策略。

本文案例为真实办案经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及部分信息已作化名处理。